損害賠償112年度司執字第426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26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林志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慧釔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
之3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2年7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
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