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洪永豐


上列聲請人洪永豐因與相對人黃麗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
永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