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黃培煌


上列聲請人黃培煌因與相對人童冠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培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
0)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
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上開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
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