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顏愷享
上列聲請人顏愷享因與相對人洪建川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顏
愷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票號:WG0000000)。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