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阮雪蓉

上列聲請人阮雪蓉因與相對人陳色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阮
雪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依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陳
色美」(非陳世美),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