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6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林振裕

上列聲請人林振裕因與相對人王谷亨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振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載有「聲請人及相對人」正確姓名之聲請狀乙份。
三、提出如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
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