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7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吳瑞祥


上列聲請人吳瑞祥因與相對人吳明庭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
瑞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明庭(住彰化縣○○市○○路000號或彰化縣○○
市○○○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
供本院審核。
三、敘明本件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