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7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799號
聲 請 人 陳登滄


上列聲請人陳登滄因與相對人黃仁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登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
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之提示日
為何年月日?並確認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