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07號
抗 告 人 陳姞嫺
即相對人 之5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陳姞嫺因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
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
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