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洪宗延即禾樂小吃店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洪宗延即禾樂小吃店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壹佰伍拾萬肆仟元
」,請確認正確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