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小上字第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余建宗
被 上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員小字第64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及第436條之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判決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其中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
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
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第
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如以
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為上訴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合於各該條款之具體事實。上
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
法條規定不合,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
合法。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未證明承保車輛於事故後支出之色
彩搭配、耐磨損清漆的額外費用、糙化拋光費用為上訴人之
侵權行為所致,且上訴人僅造成上開車輛輕微刮痕,被上訴
人卻更換整支保險槓及周邊零件,應與本件侵權行為無因果
關係等語。然本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有所指摘,並泛言原審論斷矛盾錯誤
,違反證據及經驗法則,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亦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
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王姿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112年度小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余建宗
被 上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員小字第64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及第436條之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判決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其中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
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
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第
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如以
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為上訴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合於各該條款之具體事實。上
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
法條規定不合,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
合法。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未證明承保車輛於事故後支出之色
彩搭配、耐磨損清漆的額外費用、糙化拋光費用為上訴人之
侵權行為所致,且上訴人僅造成上開車輛輕微刮痕,被上訴
人卻更換整支保險槓及周邊零件,應與本件侵權行為無因果
關係等語。然本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有所指摘,並泛言原審論斷矛盾錯誤
,違反證據及經驗法則,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亦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
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王姿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