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瑞雯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