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1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朱志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家全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
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即債務人「葉家全」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
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四、宜先查葉家全之繼承人有無抛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