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4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洪國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登鋒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萬3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請如期繳納
。
二、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
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2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洪國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登鋒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萬3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請如期繳納
。
二、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
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