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4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鄔建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粨銘(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二、訟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故原告應具狀記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
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
.)即完整之民事起訴狀(含詳細說明事實經過、證據)。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粨銘」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
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若係向渠等請求)。宜請事先查明
有無拋棄繼承事?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
關書狀亦同)。
四、本院有無管轄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2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鄔建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粨銘(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二、訟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故原告應具狀記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
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
.)即完整之民事起訴狀(含詳細說明事實經過、證據)。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粨銘」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
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若係向渠等請求)。宜請事先查明
有無拋棄繼承事?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
關書狀亦同)。
四、本院有無管轄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