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4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洪淑卿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勇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2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洪淑卿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勇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