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珮語
訴訟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雅慧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112年度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珮語
訴訟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雅慧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