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吳妙英
許敏修
林麗純
林純芳
張秀霞
林月雲
黃乃玫
戴子鈞
曾悅綾
李惠玲
趙惠如
陳香瑾
楊敏妙
陳耀仁
廖浩欽
楊振杰
郭坤昌
郭孟倉
王釧如
李文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複代理人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被 告 順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瑞彬
葉長發
王復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50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所有社區建物係被告建造出售,因部分地上物
占用國有土地,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對原告及瑞明
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及給付補償金(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550號),原告因此須承購國有土地,或敗訴
確定時須負擔拆遷費用等,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
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112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吳妙英
許敏修
林麗純
林純芳
張秀霞
林月雲
黃乃玫
戴子鈞
曾悅綾
李惠玲
趙惠如
陳香瑾
楊敏妙
陳耀仁
廖浩欽
楊振杰
郭坤昌
郭孟倉
王釧如
李文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複代理人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被 告 順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瑞彬
葉長發
王復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50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所有社區建物係被告建造出售,因部分地上物
占用國有土地,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對原告及瑞明
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及給付補償金(本院
110年度訴字第550號),原告因此須承購國有土地,或敗訴
確定時須負擔拆遷費用等,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
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