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113年度全字第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欣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雅雲

相 對 人 盧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113年度訴字第790號)事件,聲請人聲
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提供新臺幣40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甲類
第11期債票為擔保後,對於相對人所有於新臺幣0000000元範圍
內之財產准予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0000000元,得免為或撤銷假
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主張,相對人陳雅雲、盧彥文於民國(
下同)110年4月27日與聲請人簽訂保證書,保證相對人欣懋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借款等債務暨利息、違約金等,
合計於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負連帶清償責
任。相對人欣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於同日亦與聲請人簽訂授
信約定書等,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嗣兩造於112年8月23
日簽訂增補契約,就當時借款本金餘額0000000元,變更借
款期限至115年4月29日等。詎相對人債務攤還本息至113年3
月28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尚欠0000000元。聲請人查知相對
人欣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係
借款高達2996萬餘元,且出現逾期還款、拒往及退票2630萬
元等紀錄。相對人陳雅雲、盧彥文雖無明顯之逾期紀錄,但
擔保之債務額已高達3370萬元、4158萬元。聲請人已於本院
提起清償借款之訴訟(113年度訴字第790號),恐相對人不
當移轉財產,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若法
院核認前開釋明未足,聲請人亦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如主文
等語。依其提出在卷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增補契約、交
易明細與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等影本,可認於聲請人
之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容有未
盡之處。爰本院核認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供相當之擔保,得裁
准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