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職業災害給付113年度勞補字第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民群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鄭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職業災害給付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7,3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萬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本件請求似有誤會,建議向勞工主
管機關或專業人士洽詢後,再自行決定是否仍要補繳上開費用提
起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113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民群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鄭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職業災害給付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7,3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萬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本件請求似有誤會,建議向勞工主
管機關或專業人士洽詢後,再自行決定是否仍要補繳上開費用提
起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
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