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
債 權 人 林柏緯

上列債權人林柏緯因與債務人李志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不得與本金(140萬)一併加計利息,
請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