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賴信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8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110號 編 金額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001 11,935元 113年4月15日 002 5,971元 113年4月15日 003 5,971元 113年4月15日 004 2,672元 113年4月15日 005 3,720元 113年4月15日 006 11,380元 113年4月15日 007 9,236元 113年6月15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賴信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8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110號 編 金額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001 11,935元 113年4月15日 002 5,971元 113年4月15日 003 5,971元 113年4月15日 004 2,672元 113年4月15日 005 3,720元 113年4月15日 006 11,380元 113年4月15日 007 9,236元 113年6月15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