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1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許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零玖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建忠於93年6月9日起陸
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
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
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
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1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525元 許建忠 自民國94年11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80565元 許建忠 自民國9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許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零玖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建忠於93年6月9日起陸
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
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
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
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1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525元 許建忠 自民國94年11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80565元 許建忠 自民國94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