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7號
債 權 人 菁鼎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匯吾


上列債權人菁鼎選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柳祐緯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菁鼎選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倘無提出請確認是否更正
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7,238元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
幣200,000元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