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棋銘(即陳明道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陳棋銘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明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49,762元,及自民國93年5月12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明道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