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8號
聲 請 人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債 務 人 楊弘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2,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新臺幣30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
前段、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
債務人楊弘德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提出違約金新臺幣300,000元得
請求利息之依據,倘無,確認是否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如債
務人應給付新臺幣...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300,000元之違
約金)?」,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
今仍未補正,故債權人請求上開違約金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利息之部分,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列聲請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