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黃俊明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因與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等二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一、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元,如對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債務人林麗萍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二、
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如對債
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債務人林麗萍
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三、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債務人林麗萍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