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黃俊明
債 務 人 林品榕即林嘉珍
林麗萍
一、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5,528元
,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0
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
金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29,787元
,及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7
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
金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
人林麗萍就上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黃俊明
債 務 人 林品榕即林嘉珍
林麗萍
一、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5,528元
,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0
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
金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29,787元
,及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7
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
金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
人林麗萍就上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