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9號
債 權 人 曾玉娟
上列債權人曾玉娟因與債務人林祐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曾
玉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依年息百分之8計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如
無依據請更正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9號
債 權 人 曾玉娟
上列債權人曾玉娟因與債務人林祐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曾
玉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依年息百分之8計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如
無依據請更正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