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3號
債 權 人 黃鈺雯
上列債權人黃鈺雯因與債務人黃晉瀚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鈺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狀紙所書寫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貳萬伍元整,是否
誤繕,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