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8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10號
債 權 人 邱羿寧
曾明樺
前列邱羿寧、曾明樺共同
上列債權人邱羿寧等二人因與債務人許宗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邱羿寧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發支付
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
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
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
權人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
判費)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宗憲(住彰化縣○○鄉○○村○○街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
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10號
債 權 人 邱羿寧
曾明樺
前列邱羿寧、曾明樺共同
上列債權人邱羿寧等二人因與債務人許宗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邱羿寧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發支付
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
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
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
權人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
判費)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宗憲(住彰化縣○○鄉○○村○○街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
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