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9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6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張
志翔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張志翔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
?併提出債務人張志翔(住彰化縣○○市○○○街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一份(記事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