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9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泳霖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或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