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1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35號
債 權 人 寬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牧
上列債權人寬能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寬能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