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千瑜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違約金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