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
債 權 人 吳嘉哲


上列債權人吳嘉哲因與債務人李炳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
嘉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