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盧俊憲(兼盧
春義之繼承人)即永旭機械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信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盧春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