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盧俊憲(兼盧春義之繼承人)即永旭機械企業社
一、債務人盧俊憲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盧春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盧俊憲即永旭機械企業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564,07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4.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自被繼承
人盧春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俊憲即永旭機械企
業社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盧俊憲(兼盧春義之繼承人)即永旭機械企業社
一、債務人盧俊憲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盧春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盧俊憲即永旭機械企業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564,07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4.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自被繼承
人盧春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俊憲即永旭機械企
業社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