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怡楨

莊鎮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2,952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怡楨前邀同債務人莊鎮源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
計254,202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即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
約定利率之20%計算)。
(二)、按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莊怡
楨自民國(以下同)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還款,即
本筆貸款:本金餘欠252,952元,及自113年7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
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
計算之違約金等,迭經催討,仍未獲繳納,債務人
莊鎮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