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4號
債 權 人 陳素貞
上列債權人陳素貞因與債務人劉秀琴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素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原因及事實(因所提出之本票無發票日為無效票據,無
從依據票據關係為請求)。
二、請求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算及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之依據,倘無依據,請更正利息請求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算及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