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
債 權 人 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志
上列債權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鑫正發有限公
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陳俊佑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釋明文件。(倘為
背書人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