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
債 權 人 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佑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鋒



上列債權人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佑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謝宗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
佑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