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57號
債 權 人 萬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流
上列債權人萬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瑞昱興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