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債 權 人 蔡育鈴即風驛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蔡育鈴即風驛工程行因與債務人弘唯營造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育鈴即風驛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