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4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正倫

陳惠美

一、債務人林正倫、陳惠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
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正倫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陳惠美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6,55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正倫自113年6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201,722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陳惠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4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722元 林正倫、陳惠美 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722元 林正倫、陳惠美 自民國113年6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