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債 權 人 邱弘凱
上列債權人邱弘凱因與債務人賴瑄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邱
弘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郵票新臺幣56元,請查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債 權 人 邱弘凱
上列債權人邱弘凱因與債務人賴瑄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邱
弘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郵票新臺幣56元,請查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