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智賢
債 務 人 黃子旗即黃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0,5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5號 違約金之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號 (新臺幣) (%) (%) 1 80,464元 4.94 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94 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988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41,112元 3.72 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113年6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 0.744 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57,114元 3.72 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744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71,842元 3.72 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2 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0.744 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