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遲友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8964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38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89647。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