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3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列債權人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草湖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香港商太古商
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3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列債權人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草湖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香港商太古商
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