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債 務 人 劉志村


一、債務人劉志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072元,及自民國11
3年6月2日起至113年12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4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
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113年12月2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64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71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志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238元,及自民國11
3年7月2日起至114年1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4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
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114年1月2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3.64計算之違約金,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71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劉志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9,277元,及自民國11
3年6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4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3.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
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4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1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71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劉志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09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4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
.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16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4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3年12月1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71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